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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》将于2022年施行

明确设区市、县至少建一所老年大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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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09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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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众网·海报新闻记者 梁雯 济南报道


    9月30日,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,《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    发展老年教育,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、实现教育现代化、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,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、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、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。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,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,山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22.1万人,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0.90%,高出全国2.2个百分点,总量位于全国第一位,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。

    齐延安说,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发展,老年群众对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日益增长,山东老年教育发展滞后的矛盾愈加突显。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、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、保障机制不健全、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等突出问题,严重制约着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。“在国家尚未对老年教育专门立法的情况下,制定一部我省老年教育的地方性法规,对依法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。”

   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,《条例》分为总则、体系建设、组织实施、服务保障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共六章四十四条。

    《条例》力图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,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,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、文化程度、收入水平、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机会,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。

    《条例》提出,要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,明确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,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建设老年学校,社区、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;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。

    《条例》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,将教育资源向基层倾斜。在办好老年大学的基础上,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,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,促进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。

    此外,《条例》鼓励探索开放便利、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形式。探索养教结合,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;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,畅通学习渠道,方便就近学习。

     《条例》指出,要整合现有资源,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,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,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;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农村散居、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,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。